前言

  基本上婚約是不可以強迫履行的(民法975條),也就是即使訂婚後,雙方仍有反悔的空間,可以要求取消婚約,並非完全無法取消。


解析:

  • 1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或精神上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如果有正當理由,在法律上都可以合法解除婚約,不用賠償對方任何費用,反而還可以請求對方賠償損失。
  • 2至於訂婚時所贈與的財物,例如金飾、聘金…等,在婚約解除時,不論自己有無過失,都可以請求對方返還。所以如果男方毀壞婚約,要求女方還聘金,女方還是要歸還。
  • 3訂下婚約之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婚約的一方,在法律上要對沒有過失的另一方負起賠償責任,這包含了精神以及財產上的損失。
  • 4所為財產上的損失大約是指購買婚飾戒指、為了結婚辭去工作的損害或結婚準備時租屋等各種支出。至於精神損失部分沒有具體的金額,端看雙方經濟狀況、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精神受損情形而定。
  • 5然而,常見的婚約後附加違約金條款,這項條款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認的,因為結婚是一輩子的事,本來就要尊重個人意願,所以訂婚在法律上才會沒有強制履行的效力,本意在避免締結怨偶,徒增社會困擾。

 

 

 

前言

  如果,雙方真的協議離婚不成,也可以改向法院申請訴請離婚,由法官來判定。


解析:

  • 1凡具有民法第1052條第一款至第十款之事由者,夫妻之一方可以請求判決離婚,檢視一下您是否有符合的情況,如果沒有,那很難訴請離婚,分居並不包括在內。
  • 2不過,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加入第二款「如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亦可請求判決離婚。」,有一些婦女有使用這一款規定訴請離婚,以目前正處於「事實分居」,實際上難以維持婚姻為理由訴請離婚,為應有證據的取得,例如:戶籍謄本、鄰里長的書面證明、子女、鄰居和丈夫談話之證明…等,至於分居滿多久才可以,這要看法官認定了,判決離婚認定的原則在於『婚姻已無實質意義、雙方均無意挽回,以致感情日趨冷漠,形同陌路,婚姻基礎顯然已經動搖、難以維持婚姻等』。

 

 

 

前言

  在傳統中國社會觀念之中,會認為女性地位較男性卑下、女性結婚後從夫,所以才會有「嫁出去的女兒像潑出去的水,都是別人家」的刻板印象。


解析:

  • 1由於既有男尊女卑的觀念,導致社會大眾都普遍以為只有男性(兒子)才有權利繼承父母的財產。其實,女兒無論結婚與否,依法皆有繼承權,且其權利與男性(她的兄弟)相同。
  • 2有關財產繼承所引發的種種爭議,與社會中的性別文化有很大的關係。
  • 3「遺產獨厚兒子」背後的預設是:
    一、父母應該與兒子同住,而不是已婚的女兒。
    二、女兒的先生(女婿)已經從他自己家中繼承財產。
    三、媳婦並沒有分到她娘家的財產。
  • 4事實上,雖然傳統觀念仍然存在在現今社會中,但依照現行民法法律條例中關於獨立人格、男女平等原則,明定財產第一順位繼承權人「不分男女」,所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兒女、孫子、孫女等,都可以繼承財產。
  • 5所以女性是有遺產繼承權的,除非自身依法拋棄,別人是不得剝奪的。至於配偶的遺產繼承,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和子女同為繼承人時,應繼分與子女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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