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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五月我的前任男友的老婆,經由一封信件內容,是擷取我在網路日記所寫的一些事情,而得知她老公的外遇史。這些內容並未指名道姓也沒有記載我與她老公的通姦事實,只有交往經過,若他老婆憑藉這些內容,可否告我通姦?

  若男人承認有通姦事實,是否單憑男人承認就可構成通姦罪?另外事情發生到現在已過半年,元配是否還可提出告訴?一般的網路日誌可否成為犯罪的罪證?一般的網路文章有些是事實,有些會加以杜撰,若沒有指名道姓會構成誹謗通姦之證據嗎?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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