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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剛退伍的小王想找份工作但一直沒有如願。有日終於有個工作機會,對方表示因工作所需,必需提供帳戶讓公司使用。小王不疑有他就把存摺交給公司。但不久後小王的帳戶被列為警示戶,且因涉嫌詐欺先去警局做筆錄,又向檢察官說明實情。也真的有人被詐騙數萬元。

今天收到法院寄來的簡易判決處刑書,他憂心的問:這是判決書嗎?該怎麼處理?

 


解析: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又簡稱「簡易判決處刑書」,很多人一看到檢察官和判決字樣,就緊張的以為是「判決書」。其實「處刑書」只是「起訴書」的一種形式。小王所犯的是普通詐欺罪,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欺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人之物交付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小王因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幫助犯之處罰,得案正犯之刑減輕之」。

當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只是代表案件已經送到法院,且檢察官認為案情輕微,希望法官能夠判決被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的刑度。 當法院收受「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通常就不開庭,直接寄判決書給當事人。若對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意見,認為有開庭的必要,應向法院聲請開庭。不過法院還是會依證據及案情狀況,有可能仍直接判決。

所以若對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有意見或認為處份過重,應該儘快向法院查詢案號,提出書狀陳述意見。若在提出前法院就做出判決,就只能在收到簡易判決後,十天內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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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張先生是一名30歲的保全,長年沒有女朋友,在寂寞難耐之下,上網尋找性交易服務,並且約了小莉(化名)出來,雙方約定以新台幣5000元的代價翻雲覆雨一番,張先生心滿意足的離去。過了幾個月,張先生竟收到派出所的通知,說是與未成年人性交易,需要傳喚他到案說明,張先生想起幾個月前的那個晚上,不禁覺得懊惱,心裡也疑惑自己到底會有什麼樣子的下場……

張先生透過法律諮詢服務網,找到了法律諮詢網,本所的律師聽完詳情後,建議由本所的律師陪同張先生一同至警局作筆錄,結果張先生到警局後,因為有律師在場,警方的訊問態度良善許多,也由於律師機警的適時要求張先生暫不需急著回答警方的問題,而與律師有更多時間準備接下來的訴訟攻防,本所律師了解到當時張先生真的是不知情小莉為未成年,主張張先生在為性交易時,因為照片、化妝後的外貌成熟而不知道對方未成年積極的幫張先生辯護,讓張先生最後獲得不起訴處份,也不必擔心將來會背負前科,真是功德一件,可喜可賀。

 


 

【貼心的提醒】

讓律師在第一時間內介入案件是一個明智的選擇,許多人因為害怕或是自負,不願意讓專業的律師提供幫助,導致後續的處理更為麻煩;訴訟的路是會越走越窄的,建議各位在面臨到法律問題時,能夠聰明的在第一時間聯絡律師幫忙處理,才不會讓自己的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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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利:

黃小姐是一名專業的珠寶商人,專門收購珠寶再轉賣給同業,由於識貨精準,加上為人誠信,很受同業的賞識,漸漸的也打開自己的知名度,陸續有一般民眾將家中陳年的珠寶拿出,委由黃小姐販售,黃小姐也盡心盡力的幫忙,博得好評。

黃小姐在民國101年接受林太太委託,販售玉珮等在內的5件珠寶,惟此次商品賣相不佳,黃小姐基於專業直接告訴林太太她所委託的價格恐怕無法成交,並且將同行的交易習慣告知林太太,所有委託價格都會預先打個折數再另外議價,林太太仍然不死心,在半推半就下,黃小姐答應幫忙販售,詎料,當黃小姐成功將林太太委售的珠寶售出時,林太太卻反悔,認為售出價格過低,黃小姐有從中獲得不正利益,遂對黃小姐提出詐欺、背信等告訴。黃小姐怎樣也沒想到好心幫忙委售居然讓她吃上官司,於是在某個機緣下,黃小姐找上法律諮詢網,由本所負責幫忙黃小姐解決困難。

 


解析:

由於委售完成後,林太太反悔,並且不斷的透過電話、LINE通訊軟體騷擾黃小姐,甚至內有涉及恐嚇的內容,本所立即在第一時間保存現有證據。另外找來同行的證人佐證,黃小姐售出的價格並無不符市價,證明黃小姐受託販售林太太的珠寶有忠實履行其義務,並無背信之行為。

同時,為了讓林太太為其行為付出代價,本所也對於林太太提出強制、恐嚇等告訴,並且附帶民事求償。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終還黃小姐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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