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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諮詢

自己的幸福不需要向別人乞討,而要靠自己爭取!

「當一段婚姻走到盡頭,不得不面對離婚問題的時候,很容易不知道自己要的是什麼,以及該準備什麼,只希望能趕快掙脫這個牢籠,因此在簽離婚協議書時,會以為上面寫的東西都一定有效,導致事後為了當初以為談好的賠償或見小孩的問題,出現很多的爭議,還要回頭打官司爭取權益;或是對方不肯離婚,在走法律途徑的時候以為不適合就能離婚,卻因為證據或條件不足,讓法官相信對方的說詞,認為還有維持的可能而敗訴。

簽字離婚為何要法律諮詢?

我們認為這是必要的的,因為大多數人都是第一次離婚,以為只要將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贍養費、財產分配、債務釐清…等大方向約定好就好,結果因為當事人當初寫得不夠細,或是以為寫了就一定有效,結果再出現紛爭,或是對方賴帳的時候,才知道要重新舉證打官司,無法強制執行,讓人非常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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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須特別注意什麼?

所謂的「協議離婚」就是根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位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而在離婚協議書上,最常談到的就是扶養費、財產分配、監護權…等,如果雙方未能在各項條件下達成共識,就不可能兩個人都願意在這張協議書上簽字離婚,而且即便是雙方都以為達成共識簽字了,卻因為當初寫得不夠詳細,而在後續產生了更多的糾紛,因為離婚協議書並沒有非常詳細且標準的格式可以填空,常有人之後因為探視孩子的問題,或是當初債務的分配沒談好而連累彼此,因此又告上法院,在過往失敗的婚姻中重複糾纏著。

專業法律諮詢團隊能為我做什麼?

而專業法律諮詢團隊可以協助你爭取最大化的利益,確定所有的約定都有受到法律的保障,並針對未來可能引發糾紛的部分及早寫清楚,避免模糊的空間出現,比如對方探視孩子的時間、場所、頻率、以及可能碰上的特殊情況,將這些清清楚楚的載明,讓婚離得乾乾淨淨,雙方事後能照著規則好好走。

請法院裁判離婚有甚麼條件?

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訴請離婚須符合離婚十大要件其中一項,或是有重大原因無法維持婚姻,但是重大原因通常須要足夠的證據能證明不是你「單方面不想維持」才行。

1. 重婚者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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