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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審理

是民事訴訟為使言詞辯論集中而有效率,以節省法院及當事人時間而設計的制度,也就是法院在開始調查證據前,先與雙方當事人取得共識,掌握案件的爭點,再就這些爭點排定調查的順序,有計畫且密集地進行審理,以減少案件開庭的次數及時間。

一造辯論

在第—、二審法院,案件原則上均是採言詞辯論方式進行審理,也就是法院會通知或傳喚雙方當事人,在指定的審理期日到法院進行辯論,並於辯論終結後擇期宣判。如果當事人在收到法院的通知書或傳票後,沒有正當理由而未到法院出庭,在民事訴訟,法律賦予到場的一方可聲請單方辯論而為判決,以避免案件的拖延,此即為「一造辯論」的判決。至於刑事訴訟方面,因攸關論罪科刑等因素,為保障被告權利,在第一審程序,只允許法院在被告所犯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等案件時,才能依職權請檢察官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但在第二審程序,因先前曾進行第一審程序,已使被告有辯明的機會,故法院對於經合法傳喚的任何案件,均可以依職權請檢察官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自由心證

呈現於法庭的證據形形色色,對於事實的證明程度強弱不—,究應如何取捨,必須由直接審判的法官逐一檢視判斷,並自由形成心證,才能作為判決認定的依據,此即一般所稱的法院「自由心證」。換句話說,所謂法院心證的「自由」形成,仍須以已經呈現在法庭上的證據為前提,而非容許法院漫無邊際的隨意採證。因此,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 及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前段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 ,均明定法院行使「自由心證」的對象為證據。

交互詰問

又可稱為「交叉詢問」,是刑事訴訟為使法院發現事實真相而設計的制度,也就是在法院開庭調查證據時,可以由被告(或辯護律師)、檢察官,分別對證人、鑑定人直接問話的程序,目的在發現真實,以提供法院作為正確判斷的依據。

 

不利益變更禁止

我國刑事訴訟原則上採三級三審制,而此種審級制度的設計意旨,除了在追求判決的公平、正義外,也是為保障被告的人權,使被告能受到充分的審判,因此,在第一審法院判決後,如果檢察官贊同判決結果而未上訴,僅被告因不服判決而上訴,或是檢察官發現第一審法院對被告不利的判決有錯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條的規定,為被告的利益而上訴時,由於代表國家追訴的檢察官既無更不利於被告的主張,則站在保障被告的觀點上,第二審法院當然不應為更不利於被告的判決,否則,就與審級制度設計的原意相違背。此即為所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行政處分

指中央或地方的行政機關實施公權力的措施,或就公法關係事件所做的決定,對人民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面行政行為。行政處分依其性質的不同,可對人民造成利益或不利益,例如營業許可、土地徵收、罰鍰、課稅等等,都屬於行政處分的一種。由於行政處分僅係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故其法律位階,當然在法令以下,因此,自不得違反法令的規定,否則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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