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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問題

當婚姻走到盡頭時,接踵而來的是許多現實層面的問題,對大部分人而言,最重要的莫過於子女的監護權。

前進律師事務所處理過許多外遇、捉姦等案件,對於協助爭取監護權也有經驗,所以想跟各位分享一下一些相關知識。
我們先來瞭解法院在決定子女監護權人,或受理變更子女監護權人訴訟時最先考慮的部份,依據《民法》1055-1條:
法院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由此條例可知,一般法院對於監護權的判定是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來下判決。這裡有一點需要澄清,並非外遇遭捉姦者必得不到監護權,一切還是需要經由法官參考訪視報告後來判決,但若與人通姦之事若被證實,多少也是會影響法官心證上之判斷。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在監護權的判定上,經濟能力不是最重要的考慮,小孩子的最佳利益才是法院審查的重點,如何協助小孩子能培養健全的人格也很重要,所以並不是年收入較高的一方就一定有機會爭取到監護權,但根據條例中的第三點,最好還是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才較有勝算。

接著我們來談談如何提高爭取監護權的勝算,在法律層面上我們可以參考相關法條,像剛談到的《民法》1055-1條或是《兒童福利法》當中一些法條。舉個例子,若是您的另一半生活上有些許壞習慣,抽菸、吃檳榔等,那我們就可以引用《兒童福利法》31條: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吸菸、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迷幻物品或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任何人均不得供應前項之物質予兒童。

從這條例的角度來切入,告訴法官您的另一半生活上的壞習慣很可能影響子女之後的成長,這時也可順便引用《民法》1055-1條中的前三項,從子女未來的健康情形、人格發展與生活狀況來進行論述。而在法院時向法官表明照顧孩子之強烈意願與能力也是相當重要的,盡量提出若小孩由您照顧,對小孩最有利之證據,例如另一方收入不穩定、工作繁忙無暇照顧、或是另一方照顧小孩的能力不足等的證據(證人、照片、物證均可)。若是對方有外遇,您也可以表示如此不健全之關係有可能影響子女未來身心發展。

那在非法律層面上,我們又該如何提高自己的勝算呢?我們必須掌握更多對自己有利的籌碼,藉由與另一半朝夕相處來探查對方是否有所把柄,並用來與對方進行談判。

像調查另一半在工作上是否有盜用公款、與其他競爭的公司有無不法往來、偷情的照片及記錄、或是在言語上挑釁對方,引誘他攻擊您,再以驗傷單為籌碼等,這些都可以作為談判的手法,甚至也可用來威脅對方。

但由於一般民眾手法不一定恰當以及設備上可能有所不足,所以避免留下證據而日後反被對方控告,我們希望各位能夠委託專業人士來進行這些工作,而不要妄自行動。

孩子的未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們既然都已經讓他們經歷了一個婚姻的破滅,就該更加愛護他們,讓他們在成長發展上能不偏離正道。

孩子們也並非物品,我們不能以一己之私就判斷監護權該屬於哪一方,就算當前情形看似某一方較適當擁有監護權,也不表示往後就永遠沒有其他問題,我們確實該將眼光放遠,並把心思完全投入在孩子們的將來,這樣對他們才是適當、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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