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兩年前因債務問題,和童姓妻子「假離婚」,張後來訴請婚姻關係存在,因為他發現妻子有別的男人,懷疑自己被妻子「設局」離婚。但童女反控遭丈夫毆打、辱罵,提出反訴請求離婚。
板橋地院審理認為,離婚協議書上兩名證人都是事後簽名,不知張姓夫妻真的要離婚,不具法律效力,張和妻子婚姻仍有效;但張辱罵、毆打妻子,婚姻難以維持,判准離婚,童女在這件判決中,身分從單身變已婚又變回單身。
據查,新北市三重區張姓男子2003年和童姓女子結婚,育有一名兒子。張主張結婚3年後收入不穩定,童就到檳榔攤工作分擔家計,妻子前年五月認為張欠卡債會影響她和兒子的權益,建議假離婚。
張在同年六月請黃姓友人和陳姓同事在離婚協議書簽名作證,使張和妻子順利「假離婚」;張主張妻子離婚後,常帶陌生男子回家,甚至不肯帶小孩,張才知被妻子設局欺騙,提告要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童否認假離婚,反控丈夫欠高利貸,卻把她當「提款機」要錢。童說丈夫有暴力傾向,在大街上毆打她,因此聲請保護令;張更在網路留言辱罵她,她不堪身心煎熬,也要訴請和丈夫離婚。
法官查出,在離婚協議書證人欄簽名的兩名證人都和童女不熟,因此認定離婚協議不具效力,判張姓夫妻婚姻仍存在。但雙方感情因「假離婚」而有重大破綻,雙方已無重建婚姻空間,判准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