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返還擔保金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02) 8590-2567
官司的輸贏除了熟悉法條最重要就是證據的呈現!
證據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事非、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的基礎。無論是告與被告都需要有證據的保護;就法官而言,他並未親自經歷案件事實,又不能使案件事實重現於法庭,要辯明當事人爭議真實的真偽,靠什麼呢?只有靠證據這一媒介物,別無他法。
我國法律也規定,法院審理案件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為了在判決中正確且公正,法官必須以真實可靠的證據為依據。因此【以事實為依據,在訴訟中的真實含義又可解釋為以證據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