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7條-3
贍養費支付之數額,依婚姻關係存續中之生活程度定之。
法院應審酌下列各款情形,決定贍養費之數額:
雙方之財產、年齡、身體及健康狀況。
雙方之社會地位與生活水準。
贍養義務人應負扶養義務之人數。
造成婚姻破裂之責任因素。
結婚之久暫及對家庭之貢獻。
其他影響贍養費支付之重大事由。
贍養費義務人應一次支付贍養費,但法院得依贍養義務人之聲請命其領擔保定期給付之。
第1057條-4
贍養費請求權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
迫使男方給贍養費的方法有兩招:
第一、「以刑事來逼民事」——當對方有外遇或是家暴時,由於行為涉及刑法,外遇可以判刑一年有期徒刑,家暴則是可以判到三年有期徒刑。
王如玄說:「告訴對方如不付贍養費,他就等著坐牢吧!通常男方都不想吃牢飯,願意坐下來談贍養費。」
第二、「利用男方好面子的心態」——台灣的男性普遍有大男人主義, 不希望自己的下堂妻在外面到處講他的不仁不義;而且如果男方現在有新歡,新歡也會看男方對前妻的態度,如果不給或是只給一點錢打發,會影響到這個男人再婚。
這兩招狠招對於現在正在進行協議離婚,或者是打離婚官司的怨偶來說,拿到贍養費的成功機率有多少? 律師也沒有百分之百的把握。
如果達成協議離婚,男方要給女方多少贍養費,是每個月給還是一次給清,全看彼此協議的決定;但是,如果到法院打官司,按照規定每個月的贍養費最少要給兩萬元,按月給付,直到對方再婚或是往生為止。
不過,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總幹事許文青說,很多男人都只付了半年贍養費,有的甚至只給一兩個月就落跑了;所以不論是法院裁定或協議離婚,只要有贍養費,建議女方最好一次拿清,落袋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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