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羅姓女子無法忍受先生黃姓男子打鼾太大聲,以及要求索回女兒滿月時親友致贈的金飾,並要她跟女兒的戶籍遷至基隆,向法院訴請離婚。最高法院日前維持二審認定,判不准。
法院判決指出,在網路上結識的羅姓女子與基隆市黃姓男子於民國96年10月間結婚後,育有1名女兒。羅女不滿黃男要求索回女兒滿月時親友致贈的金飾,並要她跟女兒的戶籍遷至基隆。另外,黃男打鼾聲於20坪空間內都聽的到,讓她無法忍受而失眠。羅女因而向法院訴請離婚。
黃姓男子主張打鼾並非不治的惡疾,無法苟同羅女為求離婚而否認他對家庭的貢獻,還將他塑造成一無是處的暴力行為者。
法院審理認為,黃姓男子身為人父,依社會一般觀念要求妻子、女兒遷戶籍至他的住所並非不合理,而出於保管男方親友致贈金飾的動機,才向羅女索回金飾。另外,黃男的身體機能未因打鼾而有任何障礙,非屬惡疾,雙方可協調降低鼾聲干擾,並非無解決辦法。
法院一、二審都認為羅女對婚姻破裂要負較高的責任,因此駁回羅女要求,判兩人不准離婚;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