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姓男子不滿張姓妻子陰道狹小、異常乾澀、且「難以進入」,同時妻子還有不孕問題,周認為遭妻子騙婚、向法院訴離,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陰道狹小可動手術改善,且周先前已提過相關訴訟,後來各被判敗訴確定或和解,不能重複提告,因此判決不准離婚,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張女否認雙方無法性交,強調她和周某91年3月10日結婚前,已同居兩年,周某婚後多年都未質疑性交問題,現在卻提出並要求離婚,不合常理。
周某表示,婚前同居期間,張女一直拒絕發生性關係,後來得知張女在同居期間,暗中到嘉義基督教醫院做會陰整型手術,想隱瞞她陰道粘連、不能人道、且內分泌嚴重失調等事實,害他被騙結婚,他有權提告要求撤銷婚姻。
合議庭向嘉義基督教醫院調閱張女病歷,發現未明確記載張女不孕,張女雖承認婚前生理期不規則,但不代表不孕,顯見張女未隱瞞病歷內容,何況婚後兩人曾到台安醫院檢查,發現張女有後天不孕問題,但透過生殖科技治療仍能生育。
至於周某指與張女行房無法進入問題,合議庭認為是張女進行會陰整型手術前情形,手術後已無外陰粘連狀況,周某提起本案前,已向士林地院提起撤銷婚姻訴訟,當時明知張女婚前有外陰粘連、動過手術等情形,卻未向士院主張,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不能重複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