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知名飲料公司擔任副廠長的陳某,與陳姓女職員外遇達15年,98年陳女與沈姓丈夫離婚,沈某大兒子告知沈某,母親常和陳某獨處,且沈某常聽到有人說他跟小兒子「長得不太像」,因而帶兒子做親子鑑定,結果疑慮成真,沈某氣炸提告,板橋地院認定2人近3年間有31次性行為,依通姦、相姦共31罪,合併判2人各1年2個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保證繼續照顧么兒
法院審理期間,46歲陳女與65歲陳某均坦承犯行,陳女說,她並不知小兒子非沈某的種,直到檢驗報告出爐,才得知此事;她還強調,這段期間,只有跟沈某或陳某發生性行為,「所以小兒子不是沈某的、就是陳某的」。至於沈某得知後,雖然十分氣憤難平,提出數百萬元刑事附帶民事求償,但他也保證,會繼續照顧小兒子的生活。
據了解,沈某大兒子目前跟著母親、小兒子確實與沈某一起生活;據查,陳女78年間與沈姓丈夫結婚,婚後育有1子,83年起在工廠及陳女住處,與陳姓副廠長外遇,多次發生性關係,陳女於隔年生下小兒子,2人不尋常關係持續15年,98年2月間,陳女與丈夫離婚。
2人離婚後,沈某大兒子跟爸爸聊天時,提及母親常與陳某獨處,沈某也回想常有人說他跟小兒子不像,因而跟小兒子說明此事,然後帶他進行親子鑑定。由於2人行為橫跨新舊法,僅能追訴95年7月1日到98年1月間的姦情,法官審理認定2人共發生31次性行為,因而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