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陳小姐婚後三個月就想跟老公王先生離婚,竟異想天開偷拿老公印章和證件,找友人林先生冒充老公,到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王男發現後,怒控兩人偽造文書並提婚姻關係存在官司,陳女竟驚爆兩人當初證婚的證人也是假的。雖士林地院日前判陳、王兩人婚姻關係不成立,但士林地檢署昨仍依偽造文書罪將陳女和「假老公」林男起訴。
起訴指出,陳女去年五月與王男結婚,八月間離家出走,想離婚卻擔心王男不同意,只好偷拿王的印章在離婚協議書上蓋章,再帶著王男的身分證找友人林先生幫忙假扮老公,一起到新北市淡水的戶政事務所辦離婚。
戶政人員因王男身分證的照片很模糊,沒認出林男是「假老公」,讓陳女順利辦妥離婚,但事後懷疑造假,向警局告發,王男才發現自己的身分證配偶欄已成空白,怒控陳女和林男偽造文書,並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
陳女辯稱,王男婚前不斷向她借錢,並承諾婚後會還款,她為了拿回借款才敷衍王男與他結婚,但結婚證書上的證人是她拿友人陳秋蘭的身分證和印章冒簽,陳秋蘭從沒幫他們證婚過,主張兩人婚姻關係不成立。
法官找來當初被冒名證婚的陳秋蘭,確認結婚證書上的證人從未幫兩人證婚,日前判陳小姐與王先生婚姻不成立,檢方昨也將陳女和「假老公」林男依偽造文罪起訴。
法律教室:
結婚
我國民法婚姻制度原採「儀式婚主義」,因該主義公示效果薄弱,容易衍生重婚等問題,且公開儀式之認定常有爭執,進而影響婚姻法律效力。
新法修正所採之制度,將戶籍登記列為結婚的形式要件,又稱為「法律婚」。因有戶籍之結婚登記,公示性充足,較能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亦有助將來舉證上之便利。
現行離婚制度係採「登記主義」,造成未辦理結婚登記欲離婚者,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再同時辦理離婚登記之荒謬現象。爰此,我國婚姻制度時有改採「登記主義」之必要。
離婚
若配偶之一方持協議離婚書向證人請求簽名時,他方尚未表示同意離婚,證人自不知他方之意思,即不能證明雙方已有離婚之協議。是證人縱已簽名,仍不能謂已備法定要件而生離婚之效力。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係以無權製作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為其構成要件之一。但若無代理權,竟假冒本人之代理人名義,而製作虛偽之私文書者,因其所製作者為本人名義之私文書,使該被偽冒之本人在形式上成為虛偽私文書之製作人,對於該被偽冒之本人權益暨有私文書之公共信用造成危害,與直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私文書無異,自應分別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須一經他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其登載之內容又屬不實之事項,始足構成。
在本案例中陳婦偷拿老公王男印章和證件,林男冒充王男,到戶政事務所辦離婚,讓不知情的公務員做了不實的記載,陳婦與林男即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嗣後又發現陳婦與王男結婚證書上證人係由王婦私自她拿友人陳女的身分證和印章冒簽,陳女從沒幫他們證婚過,即為偽造文書,故陳婦與王男的婚姻屬無效,其行為並不因兩人婚姻無效就不會遭追訴。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