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一審判決書:
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
一名學生上網查閱資料時,發現另一名學生的碩士畢業論文裡,有多處是抄襲自己的論文,因此提出告訴,智慧財產法院將二篇論文送鑑定,認定有三十二處抄襲,判決抄襲的學生須賠償著作人,並在報紙刊登部分判決書,學校也表示,已撤銷該名學生的碩士學位及博士班入學資格。
提出告訴的學生表示,她在民國九十一年間,以清朝的婦女貞節制度為主題撰寫論文,探討貞節制度的階段性及社會控制功能。這名學生上網查閱資料時發現,另一名學生所撰寫的論文,在內容上有許多抄襲自己論文的地方,還將該篇論文改寫成單篇專文後重新發表,等於二度侵害著作權。
她向涉嫌抄襲的學生提出抗議,但卻得到「這類情形在學術界很常見」的回應,為了維護論文的著作權,因而提出告訴。
被指控的學生則主張,有問題的地方已經修正,而且引述參考資料、前人文章等部分並沒有著作權保障,此外,引用他人學術著作應屬於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並不違反著作權。
參照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意旨,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保障的著作,必須具備原創性。原告所撰寫的論文,將援引的參考資料予以閱讀融會後,以自己的觀點表達所欲探討的論點,足以表現其個人獨特性,因此該篇論文具有原創性。判斷著作是否構成該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的重製,應觀察行為人是否曾接觸過著作權人的著作,以及二著作在足以表現著作權人原創性內容上呈現實質相似性等作為判斷要件,論文經過鑑定比對,發現有許多地方具有實質相似性,可以認定有多處抄襲重製。
判決也指出,被告雖然強調自己的引用行為構成合理使用,但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應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各款規定綜合審酌,二篇論文中有大多數內容具有高度實質類似性,在比例上已超過合理使用範圍,而且被告撰寫論文的目的是為了研究所的畢業論文,與公益無關,也不構成同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的教學合理使用情形,並無法認定為合理使用,因此判決被告應依據同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賠償原告,並依據同法第89條規定,將判決書的簡要理由登報。
引用自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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