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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卸任正副總統一審有罪取消卸任元首禮遇 立法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8月19日三讀通過「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修正案」,卸任總統、副總統一審判決有罪即停止禮遇,而原卸任總統享有的安全護衛八至十二人也修正為二至三人。因此先二審被判有罪的陳前總統,將無法領取每月新台幣二十五萬元的禮遇金及六百萬元的事務費。


參照修正前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卸任總統、副總統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經判刑確定才停止禮遇,修正後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改為「一審判決有罪」即停止禮遇,但修正後同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三審定讞判決無罪補發禮遇金,並自判決日起恢復原有禮遇。

修正前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卸任總統享有安全護衛八人至十二人,修正為犯貪汙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者,仍供應二至三人,判決有罪確定才停止供應。

換言之,先前二審被判有罪的陳前總統,將因此無法領取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的每月二十五萬元禮遇金及六百萬元事務費。

對此,綠營認為有違憲之虞,黨團總召同時表示,這次修正案藍營似乎為年底選舉考量,枉顧陳前總統的基本權益。有綠營立法委員認為,正副元首除財產清白外,人格更應該清白,提出卸任正副元首如果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也應一併停止禮遇的修正動議,不過遭藍營多數決封殺,因此質疑藍營的標準不一。

藍營立委則強調,這次修正案未來現任總統、副總統卸任後當然適用,且解釋為顧及卸任正副元首安全,並看管防止逃亡,雖犯貪汙罪經一審判決有罪,仍供應安全護衛二至三人,判決有罪確定,才停止供應。

此外,這次修法立法院也三讀通過「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修正案」,原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資政有給職者不得逾十五人,無給職者不得逾十五人;國策顧問有給職者不得逾三十人,無給職者不得逾六十人。修法後全數改為「無給職」,但同法第16條的戰略顧問,仍保留為有給職,預計修法後一年可為國庫省下六千多萬元。

引用自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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