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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房養老專案研擬試辦 金融業:配套措施應完善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導跨部的「以房養老」專案小組,打算爭取彩券公益盈餘在今(九十九)年底試辦。對此,金融業者表示,如果政府建置完整配套措施與規模經濟,銀行與保險業者非常樂意願意投入。又學者建議政府應擬定法令明確規定現行方案,讓銀髮族可以依需求選擇。


據了解,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導跨部的「以房養老」方案已成立專案小組,並打算爭取彩券公益盈餘最快在今年底試辦。對此,金融業者表示,如果政府建置完整配套措施與規模經濟,銀行與保險業者願意投入,並對辦理房屋鑑價和利率定價,有信心可計算出合理水準。

另外,學者指出國外推出的以房養老政策,主要分為逆向抵押貸款方案、售後租回年金屋方案及社會照護服務方案三種,其中以逆向抵押貸款方案為主,建議政府應擬定法令將涉及其他相關法令部分一併明確規定,將現行方案清楚載明,讓銀髮族自由選擇合適的方案。

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規定,國家應重視福利服務、社會保險等社會福利工作,而目前國內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已占總人口一成,加上自用住宅比率高,規畫「以房養老」機制,可讓有房子的老年人有錢養老,目前美國、日本、澳洲等國都有類似機制。

而所謂「以房養老」,就是讓一定年紀以上的老人,可在生前將自有住宅抵押給銀行,再由該銀行按月支付養老金直到老人死亡,老人死亡後,房子則歸銀行或保險公司所有,但也須要國內銀行承作的意願。

此外,依據銀行法第3條第22款、保險法第138條第3項但書等規定,銀行業與保險業,得經金管會同意後,經營其他業務,因此,在配套措施完備後,可以透過銀行業及保險業來協助實行政策。

不過,銀行法第75條第2項規定,商業銀行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參照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保險業對不動產投資,以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且對於非自用不動產,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

在以房養老或以不動產養老政策施行前,對於銀行業及保險業投資不動產的規範,也需要做適度調整,以避免產生法律間的衝突,此即為學者點出的問題所在。

引用自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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