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一審有罪判決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278號刑事簡易判決
屏東縣一間成衣廠內,有二名女工先後因生產而請產假,但產假還沒休完,二名女工自願銷假回廠工作,由於廠長沒有拒絕她們的要求,經屏東縣政府勞工處認定違反產假規範,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日前對廠長科處新臺幣四萬五千元的罰金。
這間成衣廠有二名女性員工,分別在前(九十七)年及去年因懷孕生產而請產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產假期間共計八個星期。不過,這二位女工在休了四十天產假後,都以休假時間過於無聊,加上孩子有人照顧等理由,向廠長申請銷假上班,廠長並沒有拒絕,於是補發未休完產假天數的薪水,但屏東縣政府勞工處認為,廠長取消給予產假,已經違反了產假規範的立法意旨,因此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參照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278號刑事簡易判決意旨,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是為了保障女性員工在生產前後的身體安全,屬於行政上的強制規範,而不容許當事人任意拋棄。儘管這個案件的女工都認為自己已經沒有繼續休產假的必要,但她們自願銷假上班的行為因為與強制規定牴觸而無效,所以,廠長仍然觸犯了該條項規定,並依據該法第78條、第81條第1項等規定科處罰金,由於廠長仍然有對女工們沒休到的產假日數給予補償,因此罰金額度也參照刑法第57條第8款規定予以酌減。
對於這個判決,屏東縣政府勞工處官員表示,這個判決顯示出產假規範的強制性,參照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1項規定,這些勞資雙方間的基本權利關係,屬於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為保障勞工權益,雇主在處理員工休假事宜時,必須注意相關管理規範;該成衣廠的其他員工則表示,廠長平時很照顧員工,為了讓生產後的女工早日上班而同意銷假,卻因此觸法被罰,實在有點委屈。
引用自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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