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也未提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的佣金收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
參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所得為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餘額。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要件,包括自行負擔資金風險,且需自備工作所需工具及設備等,如果保險公司無償提供通訊處處所等設備或劃定公共區域供保險業務員使用,已與要件不符。
佣金收入,是指保險業務員依招攬業績計算收入,包括第一保單年度業務佣金、第二保單年度以後及續保年度服務佣金與年終業績佣金。
佣金收入計算,如果在承攬合約載明,依市場變化考量,另以公文、規章或辦法訂定,也可適用。
國稅局指出,如果符合上述規定的保險業務員,因參與保險公司舉辦的訓練活動、研討會議、海外會議或獎勵旅遊,而由保險公司負擔餐費、差旅費及住宿費等,屬保險公司對業務員贈與,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應由保險公司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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