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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塑膠容器編號無關耐熱度 環保署籲少裝熱飲

在民眾的環保意識抬頭下,自備塑膠製隨身杯的人日漸增加,用來裝熱飲時,通常會以容器底部的編號判斷耐熱度,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官員表示,塑膠容器底部的編號,是回收容器時辨認材質的回收標誌,與該容器的耐熱度無關,為保障安全,建議不使用塑膠容器盛裝熱飲。


近年來環保意識逐漸深植人心,民眾在生活時也傾向使用可回收利用的物品,或是減少資源浪費。國內飲料文化盛行,但過多的外帶杯容器也造成資源浪費,因此,環保署決定在明(一百)年推動自備環保杯買飲料可享折扣的新措施,也有供應飲料的商家已經搶先推行這項減少浪費的活動,對於塑膠隨身杯的耐熱程度問題,店家通常請民眾在購買時需注意容器底部的編號,就連有關學者也在採訪或節目上向民眾傳達「特定編號具有高耐熱度」的觀念。

不過,環保署官員提出說明,其實塑膠容器底部的編號是供作回收容器時辨認材質用途,與容器是否真正具有耐熱性無關,確實有些編號的材質平均而言較具有耐熱性,但由於每家廠商製作容器的方法、材質比例不同,縱使被歸為平均較耐熱的一類,也未必表示該產品的確耐熱。

官員也表示,目前日本對於塑膠產品的標識,已強制須在容器本體註明材質、耐熱溫度、容量和必要警語等,臺灣目前並沒有類似的強制規範,所以為了安全起見,在盛裝熱飲時還是盡量以不鏽鋼或合金內膽的材質為主。

關於食品容器的安全問題,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前段規定,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參照該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指定的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衛生署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不得為之;依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3條也規定,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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