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首頁
                 
本站簡介   法律新聞   案例分享   法規問答   聯絡我們
離婚訴訟
監護權
贍養費
商業調查
專利侵權
債權追償
服務據點
常用書狀

聲請返還擔保金狀

聲請命原告提供擔保狀
民事參加訴訟狀
民事告知訴訟狀
聲請調解狀 (請求償還借款)
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
民事聲請監護宣告狀
上訴理由書(補提上訴理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狀
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狀
速報:  目前位置:首頁 > 法規問答
 
   
 
 
 想要還錢,債權人卻拒絕接受或找不到債權人該怎麼辦?

案例:

小玲四年前,向王伯伯借了一百萬元,供孩子到美國留學,約定利率是年息百分之八,小玲有能力還錢時再還,今年八月,小玲終於湊足了一百萬元和這幾年來的利息三十二萬元,共一百三十二萬元,但要找王伯伯時,才發現王伯伯到美國就醫,究竟是在那裡就醫也搞不清楚,但小玲實在不想再負擔利息,試問有沒有其他解決的辦法?

解析:

(1)「還錢」在法律上叫作「清償」。
(2)清償要在清償期屆至時,債權人拒絕受領或找不到時,債權人才有「受領遲延」的問題。如果借款約定隨時可以還錢,則債務人於準備還款時,其清償期就屆至了,但如果借款應於某年某月某日歸還時,則於當天屆至時,清償期才算屆至。
(3)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債務人可以將本金及利息提存到法院的提存所,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之關係,就宣告消滅。也就是說債務人就不再欠債法院的錢了。
(4)本案小玲與王伯伯原先約定小玲有能力還錢時,隨時可以還錢,所以,在小玲準備好還錢時,清償期就已經屆至,這個時候,卻找不到王伯伯,則王伯伯就要負受領遲延的責任,如小玲確實找不到王伯伯,便可以提存到法院的提存所,以代向王伯伯清償借款。

 

【回前頁】
 
 
法規辭典
集中審理
是民事訴訟為使言詞辯論集中而有效率
,以節省法院及當事人時間而設計的制度,也就是法院在開始調查證據前,先與雙方當事人取得共識…<詳全文>
 
熱門話題
離婚十大要素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
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詳全文>
   
回到首頁 | 關於本站 | 服務項目 | 案例分享 | 法律新聞 | 法規問答 | 書狀範本 | 法規辭典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11 智邦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24小時免費諮詢專線 0800-099-599 推薦瀏覽解析度 1024*768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