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玲四年前,向王伯伯借了一百萬元,供孩子到美國留學,約定利率是年息百分之八,小玲有能力還錢時再還,今年八月,小玲終於湊足了一百萬元和這幾年來的利息三十二萬元,共一百三十二萬元,但要找王伯伯時,才發現王伯伯到美國就醫,究竟是在那裡就醫也搞不清楚,但小玲實在不想再負擔利息,試問有沒有其他解決的辦法?
解析:
(1)「還錢」在法律上叫作「清償」。
(2)清償要在清償期屆至時,債權人拒絕受領或找不到時,債權人才有「受領遲延」的問題。如果借款約定隨時可以還錢,則債務人於準備還款時,其清償期就屆至了,但如果借款應於某年某月某日歸還時,則於當天屆至時,清償期才算屆至。
(3)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債務人可以將本金及利息提存到法院的提存所,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之關係,就宣告消滅。也就是說債務人就不再欠債法院的錢了。
(4)本案小玲與王伯伯原先約定小玲有能力還錢時,隨時可以還錢,所以,在小玲準備好還錢時,清償期就已經屆至,這個時候,卻找不到王伯伯,則王伯伯就要負受領遲延的責任,如小玲確實找不到王伯伯,便可以提存到法院的提存所,以代向王伯伯清償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