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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所指的公務員跟一般人所講的公務員有什麼不同?

案例:

「榮豐」是在為各大學辦理招生考試的大考中心的研究員,因對數學有獨到的教學方法,而被一家升大學的補習班網羅去作名師,被立法委員知道後,在立法院質詢教育部,要教育部查處,教育部報告說:「經過他們研究,大考中心雖然是財團法人組織,但是大考中心是受大學之託辦理招生試務,教育部又授權大學辦理招生,因此,陳某可以認為是刑法上的廣義公務員。如果查出有妨害考試或者有洩密的行為,教育部將會主動移送主管機關法辦。」「榮豐」是刑法所指的公務員嗎?

解析:

一般人的心目中的公務員,大體上是指拿公家薪水,朝八晚五,在政府機關工作的公務員,這類的公務員大多是考試及格,依法派任的公務員。
但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所指之公務員,則是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因此,縱使是機關的臨時員工或官股超過百分之五十的銀行或國營事業的員工,只要是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如果有貪污的行為時,就有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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