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解析:

  • 1在主觀上,侵權者需有責任能力、需證明侵權者為故意或過失;而客觀上,則是需證明有加害行為、行為需不法、需侵害權利或利益、致生損害、損害與結果間有因果關係,須要能夠符合上述條件法院才會判定符合侵權的實情。
  • 2而侵權的效力,自被害日起10年內應主張,發現侵害後2年間不行使消滅,但為不當得利於15年內依不當得利請求反還。加害人因侵權行為取得債權者,雖因時效消滅仍得拒絕履行,如:以詐欺脅迫開立之借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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