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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小姐憂心忡忡的來到事務所諮詢。說她昨天去商店買東西時和店員發生激烈爭吵,對方揚言要保留法律追溯權。

她問這樣是不是一輩子都要提心吊膽,會不會幾年後對方忽然跑去提告讓她吃上官司?


解析:

其實法律追溯權這個以訛傳訛的說法,法律條文中並沒有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個名詞。而且只有國家對犯人有追訴權,一般民眾有的是告訴權,兩者看似相像,所以一般民眾容易搞混。

告訴權又分告訴乃論,也就是有人向偵察單位提出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需在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才會立案;以及非告訴乃論,也就是由公訴機關代表國家,主動於法律規定時效內向犯罪人提出告訴。

王小姐與店員爭吵時可能涉及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妨害名譽屬告訴乃論,也就是對方需在六個月內提告,逾時也就法再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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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太太很苦惱,因為一到晚上十點後,樓上就會傳出低沈的敲打聲,有時一敲就一二個小時,吵的全家都不能好好入睡。已經去按門鈴反應,也請管委會反應,甚至也請管區警察來,但樓上鄰居還是依然故我,讓王太太實在不堪其擾。有人建議她告上法院,但生活原本就吃緊,手邊又沒有閒錢打官司,到底該怎麼做才能挽回生活品質?

 


解析:

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2條定義,所謂「公害」係指因人為因素,致破壞生存環境,損害國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

像王太太因長期飽受鄰局噪音所苦,即符合「公害」的定義。若她的資格符合「公害糾紛法律扶助計劃」,即能有專業資源協助。但若不符合資格,王太太也可先透過免費法律諮詢,徵詢律師的建議,再決定如何爭取自身權益。

相關連結 : 何謂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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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倩於去年十月和志明在花花餐廳舉行喜宴,當時雙方親朋好友共請十五桌,席間杯觥交錯好不熱鬧。但奇怪的是,婚後只要小倩一提起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志明每次都用各種理由推拖。只是這一拖大半年都過去了,志明還是消極以對,雙方也因此屢次發生激烈爭執。小倩一氣之下搬回娘家,並認為志明是蓄意欺騙感情,讓她成為笑柄身心俱疲。

憤而告上法院,要求志明返還喜宴費用以及精神賠償。


解析:

依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的民法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也就是結婚生效要件從儀式婚變成登記婚,也就是宴客不再是婚姻生效的必要條件。所以只宴客未登記並不具有結婚效力。所以這對怨偶在法律上來說並不是夫妻,所以無需辦理離婚。

雙方可以列出因婚禮所發生的相關支出及饋贈物品,交由法官裁定。但兩人無法協商辦理結婚登記,違反婚姻不可要求精神求償,所以小倩無法請求精神賠償。

 

 

 

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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