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女方竟被告詐欺取財?

我認識一個小開,他對我很好,每個月都會固定給我很多零用錢讓我買衣服、化妝品等等;他怕他家人知道和我在交往,所以都沒有讓他家人知道關於我的事情,前幾天他們家的長輩竟然打電話來說我欺騙他們兒子的錢,還說要告我,請問我這樣會有什麼責任嗎?


一、目前實務上出現許多類似案件,男女分手後,男方以女方當初假意答應交往,騙取金錢財物,控告女方觸犯刑法詐欺罪,亦有法院判決認為有罪。

實務上常認為,關鍵應在女方是否真心答應交往;若不是真心,卻對男方表示答應交往並要求提供金錢或財物知表示,可能會被認為是詐術行為,使男方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財物,則會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二、批評:女方應如何證明曾有真心答應交往?此一問題,毋甯擱下不論,提出指控的男方,首須先提出女方虛情假意之證據。

但真心與否,純屬心中思想,旁人無從得知;此一問題若要依靠客觀證據作為佐證,恐怕會類似於離婚案件,兩造將過去甜蜜,今日視作惡疾,到時候摧毀的,會是人類脆弱的心,每個人都輸了。


三、建議男女雙方交往務必要以真心相對,並且不應贈與或接受高額昂貴禮物,始為正辦。
張祐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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