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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可以分成「協議離婚」還有「訴訟離婚」兩種。又根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或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另一方得請求離婚。 ▲回到上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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