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拍賣不動產?

案例:

國華將其所有之房屋及土地,設定抵押向銀行借了三百萬元,作為經營超級市場的資金,但經營不如理想,虧損累累,沒有辦法還債,銀行聲請法院對抵押之房屋及土地強制執行,法院如何執行拍賣?

解析:

(1)法院受理銀行之聲請後,會先鑑定要拍賣的不動產之價值,再定出拍賣的底價。
(2)並在執行拍賣兩週前,將拍賣的內容和應遵守的事項公告週知,除了公告在法院的布告欄外,也會刊登在報紙上。
(3) 參與投標應買的投標人,應該在執行法院所指定的時間、地點前,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在投票書上載明投標人的姓名、年齡及住址、願買的不動產與願出的價額等。然後把投標書密封投入執行法院所指定的標匭內,開標的時間一到,由執行法官當眾打開標匭,把投標書所載願出的價額一件一件唸出來,出價最高,且又超出拍賣底價的投標人就是得標人。
(4)如果第一次拍賣沒有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拍賣之最低價時,法院會擇期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之後,再行拍賣,得酌減拍賣之底價,酌減的數額,約在前次拍賣底價的百分之二十以內。所以,如果法院拍賣的不動產經多次拍賣而無法拍定時,往往拍賣的底價會遠低於當初設定抵押權時的價格,致無法滿足債權。債權人的債權如果不能獲得滿足的清償時,債權人就會轉向其他的連帶保證人或債務人的其他財產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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