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龍仔」要去找朋友「阿壽」路過一條小巷,一隻別人的小狗從草叢中竄出來,一直叫個不停,並追向「龍仔」,「龍仔」一氣之下,撿起一支木棍把這隻小狗打死,「龍仔」要不要負刑責?打死自己的狗兒與打死別人的狗兒在法律上有什麼不同的效果?
解析:
一、要不要負刑責
(1)狗是人的所有物,打死他人的狗兒,在刑法而言,就是毀損他人之物,我國刑法對於毀損他人之物設有處罰之規定,但屬告訴乃論之罪,因此,被打死的狗兒是自己的或是他人的,結果就不相同:
(2)打死自己的狗兒
因我國刑法對於毀損自己的物,沒有處罰的規定,所以,沒有刑責可言。
(3)打死他人的狗兒
打死他人的狗兒,就是毀損他人的物,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可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但這條罪須告訴乃論,所以,還要看狗兒的主人有沒有提出告訴而定。
二、是不是就沒法可管?──不是。
依動物保護法規定除有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事由外,不得任意宰殺動物,因氣憤打死狗兒不屬於該條項所定得宰殺之事由,所以,「龍仔」打死狗兒,是他自己的狗兒,主管機關可以處以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