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昨(八)日表示,為了解決臺灣光復以來遺留的地籍登記問題,自今(九十九)年七月起,將針對登記在神明名下約四千多筆的土地,進行地籍清理工作,各寺廟或宗教團體應主動辦理變更登記,如果無法確定土地的真正所有人,土地將依法標售。
內政部指出,因日據時期實施皇民化運動,導致部分寺廟或宗教團體的土地被日本政府沒收,這些土地在光復後可能成為公有土地,或是在光復前被迫改登記為他人名義。除此之外,也有部分寺廟或宗教團體出於信仰考量,將土地以神明名義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導致實際管理使用土地的寺廟或宗教團體反而無法基於土地所有權人身分主張權益。根據統計,目前登記在神明名下,或是土地所有權登記人與實際管理人不同的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約有四千筆,面積達五百公頃,確實有必要好好釐清這些土地的權益歸屬狀況。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為協助解決土地產權問題,將從今年七月起,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寺廟或宗教團體類土地進行清查地籍工作。如果寺廟或宗教團體使用的土地在光復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但仍由寺廟或宗教團體持續使用時,依據該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經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同意,由該寺廟或宗教團體辦理申報,並申請更名登記;如果是以神祇名義登記的土地,並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使用土地的寺廟或宗教團體屬於同一主體者,則參照同條例第35條規定,由該團體檢附證明文件,申報並申請更名登記;至於在日據時期遭沒入,而在光復後歸為公有的寺廟土地,則依據同法第39條前段規定,由寺廟向主管機關申請贈與土地。
依據土地法第46條之1規定,已辦地籍測量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參照該法第72條、第73條第2項等規定,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參照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款也規定,如果地籍清理後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除公共設施用地外,土地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代為標售。
引用自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