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昨9月2日在行政院會議中表示,醫院救治病患是最基本的人道作為,不應該以健保卡鎖卡與否決定是否救治,並指示行政院衛生署研擬配套措施。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官員則回應,目前立法院研擬修正規範,對經濟弱勢者不鎖卡,在規範正式施行前,健保局也會放寬鎖卡措施,以就醫權益為優先。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4條之2第1項各款規定,如保險費逾寬限期未繳清,並經保險人移送強制執行,或是欠繳保險費累積三個月以上者,健保局得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第4項本文規定,暫行拒絕給付及核發保險憑證。不過,由於鎖卡措施沒有審酌欠繳健保費的原因為適當裁量,監察院日前認為,欠費一律鎖卡違反健保制度設置本旨,而糾正健保局;行政院長也在昨日表示,醫院不應該以病患的健保卡遭鎖卡為由拒絕診療,因為救治病患是最基本的人道作為,並指示衛生署盡速研議具體解決對策。
健保局承保組組長表示,自從監察院提出糾正後,健保局也針對不足部分研擬修正,日前討論二代健保修正規範時,有立委提出刪除鎖卡措施的想法,但鎖卡的確有助於提升健保費用的運用效率,避免民眾濫用公共資源,因此修正方向是以經濟弱勢者不鎖卡作為主軸。
在規範尚未修正通過前,健保局已逐步放寬鎖卡措施,例如出現緊急醫療情形時,就算是被鎖卡的民眾也可以填寫例外就醫名冊或申請經濟困難證明,先行解決健康問題;對於因經濟狀況無法負擔而遭鎖卡的民眾,健保局也整理相關名單轉介縣市政府的社會服務單位,或輔導採取分期付款、申請無息紓困貸款等。
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4號解釋意旨,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具有社會保險功能,有助於提升公共利益,所以,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
為發揮全民健保的社會保險功能,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7條本文規定,符合該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的第五類保險人保險對象就醫時,如須支付同法第33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各款等規定的自行負擔費用時,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依據同法第32條第1項也規定,為維護保險對象健康及促進原住民地區暨山地離島地區的醫療服務,衛生署應訂定預防保健服務項目與實施辦法及原住民地區暨山地離島地區醫療服務促進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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