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生育第 3 胎 內政部研擬每月補助 3000 元

為提高國內生育率,避免人口結構出現高齡化危機,內政部研擬補助民眾第三胎子女保母費用,自零歲到二歲的期間內,將提供每個月新臺幣三千元的送托保母補助費用,計畫最晚在明(一百)年實施。內政部長表示,除了保母托育補助外,增設公立幼托園所也是發展目標。

近年來,由於物價水準提升,加上金融風暴對國內經濟造成的衝擊,使臺灣人口出生率開始下降,根據日前國外的一項調查,臺灣民眾的生育率已經位居世界最低,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的調查也顯示,如果生育率低迷的情形沒有改善,推估在民國一百一十二年時,人口將呈現負成長,社會對老年人的撫養費用將會大幅攀升,勞動人口的減少,也會造成中生代生活上的極大負荷。

為了提振生育率,內政部已著手研擬多種措施或宣導活動,像是日前公布結果的鼓勵生育標語活動,而五歲幼兒上幼托園所免學費的政策,也帶有促進生育的功能。

過去為了有效控制人口,臺灣曾經推行生二個小孩的生育政策;現在為了增加新生兒人數,內政部則決定補助民眾第三胎子女保母費用,計畫針對第三胎,且在零歲到二歲間聘請保母托育的家庭,每個月給予三千元補助,最晚將在明年實施。

內政部長表示,政府在政策上已將養兒育女當作公共財,所以政策介入的情況也會增加。

目前的扥育補助只針對年所得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的家庭,但為了有效提振生育率,新措施將會一體適用,使資力足夠的家庭更有生育意願,除此之外,也會針對公立托兒所的增設作加強。

關於對提振生育率有正面效益的規範,參照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第4點第4款第1目之2規定,對於家有零到二歲幼兒的受僱者家庭,給予每月三千或五千元的托育費用補助,非受僱者弱勢家庭每月則給予最高二千元的臨時托育費用補助;依據人工生殖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的可能時,醫療機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前段、第51條也規定,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於分娩前後的產假期間工資照給,女工在妊娠期間得申請改調較為輕易的工作,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減少其工資等。

引用自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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