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離婚,孩子的父母還是得負責到底。
當一段婚姻走到了盡頭時,接踵而來的是許多現實層面的問題,而對於大部分人而言,最重要的莫過於子女的監護權問題。雙方達成共識那倒還好,如果要因為監護權打官司就必須先了解法院替子女決定監護人的依據。而這些條件,我們可以從民法第1055-1條得知,法官會透過社工來了解以下家庭狀況:
• 1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2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 1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2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好配偶不見得就是個好父母?
法院在裁定監護人時,不會把品行或經濟狀況視為首要條件,而是會從子女的角度來考量將監護權判給特定一方後可能帶來的結果是否對孩子將來的成長和發展有利。但沒有良好的生活環境或榜樣,恐怕也難以培養出健全品格的孩子,所以要說客觀條件不會帶來影響,也不完全正確。
用其他法規來協助爭取監護權?
《民法》1055-1條或是《兒童福利法》當中一些法條。舉個例子,若是您的另一半生活上有些許壞習慣,抽菸、吃檳榔等,那我們就可以引用《兒童福利法》31條: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吸菸、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迷幻物品或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任何人均不得供應前項之物質予兒童。
從這條例的角度來切入,告訴法官您的另一半生活上的壞習慣很可能影響子女之後的成長,這時也可順便引用《民法》1055-1條中的前三項,從子女未來的健康情形、人格發展與生活狀況來進行論述。而在法院時向法官表明照顧孩子之強烈意願與能力也是相當重要的,盡量提出若小孩由您照顧,對小孩最有利之證據,例如另一方收入不穩定、工作繁忙無暇照顧、或是另一方照顧小孩的能力不足等的證據(證人、照片、物證均可)。
外遇離婚,對孩子來說也是失格父母?
外遇在社會大眾眼中,本身就是個不好的現象。尤其對父母離婚的孩子而言,縱使年幼時不會有太多感觸,卻多少還是會受到影響,甚至反映在將來成年後的種種行為。但外遇的因素也有很多種,父母也只能蒐集客觀證據來佐證自己才是真正適合孩子的一方,無法保證自己會是那個絕對合適的人選。故先不論法官的判決結果是否正確,真正影響判決的關鍵其實都是當事人自身的蒐證結果。
未成年子女不該是父母傷害前配偶的籌碼?
孩子們也並非物品,我們不能以一己之私就判斷撫養權該屬於哪一方,就算當前情形看似某一方較適當擁有撫養權,也不表示往後就永遠沒有其他問題,我們確實該將眼光放遠,並把心思完全投入在孩子們的將來,這樣對他們才是適當、公平的。所以就算成功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法官也會要求身為監護人的一方要定期讓子女與非監護人一方的父母接觸、相處,讓他們不會因為父母間的不愉快就失去來自其中一方的愛,任何孩子都有資格在健全的家庭關係下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