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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在暑假後預備要升國中三年級,為了開學後可以存到一筆足夠的金錢來買中意已久的名牌服飾及超炫手機,遂決定充分運用自己的專長、架設了一個專屬網站,並在未告知班花小玉的情形下,利用網頁虛擬空間公開上小玉美美的沙龍照,謊稱是自己最近新拍的照片,藉以吸引網友與其交往;並在與網友網交一個月後,進一步明示加暗示網友:可以陪其過夜,而且一次只收成本價新台幣2000元!網友欣然赴約,雖然在發現小花的樣貌後有些失望,但仍決定與其歡宵一夜,並支付了新台幣2000元;請問小花的行為有無觸犯法律?花錢消費的網友是否有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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