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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跳票的定義:

  使用支票的人將支票開出,因存款不足、印章不對、模糊、票據塗改等等因素使支票無法如期兌現。因為支票是一個信用工具,受支票的人等於相信開支票的信用,相信到期會兌現才會接受。


解析:

  若銀行通知所存入的票據跳票,要向銀行詢問跳票原因,因為跳票的原因不只是存款不足,包括印章不對、模糊、票據塗改等因素都可能產生跳票。

  若是存款不足跳票,應向原銀行取回票據,並妥加保存。因為,發票人若是七日內補足金額,便可註銷跳票記錄,所以七日後可再存入支票。

  公司支票跳票會牽涉到負責人個人信用也會間接破產的,申請信貸銀行都會徵信信用,會徵信到的曾經公司支票跳票。

  根據台灣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規定:

「經執票人提示退票後,未辦妥清償註記,一年內達三張者,本所總(分)所應為終止擔當付款委託戶之註記,並註記其終止期間為自通報日起算三年。」

  亦即是說當跳票三次之後,就會被票交所列入拒絕往來戶,也就是信用有瑕疵,不良紀錄會在票交所保留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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