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已協議離婚,男方同意女方每月探視小孩一次,未明定時間,但女方要求探視時男方總是沒空,導致女方遲遲無法看到小孩。
請問是否能要求更改小孩探視權?另外,夫妻在婚姻中購置一不動產及車子,離婚時因男方家人要求女方必須放棄所有東西,當下被逼急了,即使是不合理的條件也都簽了。因今年才離婚,是否能要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律師答: 依照《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離婚夫妻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可依雙方協議自行訂立,因此包括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探視時間與方式等都屬於協議範圍。女方若認男方未按協議給予正常探視的機會,可向法院請求探視小孩,法院會依職權酌定女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時間。
可先發存證信函依據《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亦即女方若認當時是被逼急才簽字離婚,可發存證信函給男方,表明要撤銷離婚條件,並表示將要求分配剩餘財產,如果男方未回應,女方可向法院訴請剩餘財產分配。
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女方今年才離婚應還在時效內,建議盡速到法院提出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