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幼童不再輕判 司法院:修法並加強訓練

對於近日來幼童遭到性侵的案件,有兒童福利團體認為,部分法官對於侵害幼童的的判決理由,實在讓人無法接受,而司法院亦於昨9月3日提出聲明,並且對於兒福團體的訴求正面回應,之後將加強法官實務訓練、於判決中採納相關學者的見解,並對於侵害幼童的處罰規定加以修正。

司法院指出,事實上司法院一直以來都相當注重法官的專業知能,特別是針對有需要辦理性侵害案件的法官,就以今(九十九)年來說,不但已經排定審理性侵害案件審判實務、性侵害案件診斷書的判讀以及性侵害犯罪案件的採證檢驗等相關課程,課程內容不但就採證、鑑定等事項加以整理,更希望受訓法官能夠學習到如何訊問,以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傷害,且能有效做出適當判決。而社會大眾既然對於法官有這樣的要求,司法院也會更加努力,就相關事項給予法官更多資源。

此外,在目前的審判實務上來說,法官通常為了解被害人在遭受性侵害之後的身心復原狀況,會囑託醫療機構或者心理研究單位等相關專業單位進行鑑定,並且請這些專家擔任證人發表證言;針對部分民眾質疑法官並不能以同理心去思考,無法將心比心站在被害人角度做出判決。

對此,司法院亦表示,今後在辦理性侵幼童案件若有審判必要,可以引述、參酌兒童心理學、行為學等專家所做見解,並且當做判決時的重要參考。

目前對於性侵幼兒者的處罰,在法條的適用上,依照情況不同也有不同規定可援用。依照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若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這也正是許多兒福團體與民眾不滿之處,畢竟未成年的少年或兒童,在價值判斷上原本就較不成熟;若法官將「性侵」案件認定為行為人與被害人間「性交」行為,並未有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中的「違反被害人意願」情形,那麼即是援引上述規定量刑,而非依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強制性交罪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此,司法院表示,在與法務部研議後,將會進行修正,可能會調整量刑,目前思考的方向是針對七歲以下「幼兒」進行性侵害者,一概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

司法院表示,兒童權益的維護與確保,司法院一向極為重視,而司法院所做的聲明,亦是針對兒福團體所提出訴求,明確答覆,並且希望各界人士能夠隨時提供相關建言,以助司法院強化各項改革措施,以維護兒童權益。

至於那些民眾不滿的性侵幼兒的行為人受到輕判,這些判決是否會產生效力上問題,司法院指出,就目前尚未確定的案件暫時不加以評論,但就已經判決的案件,法院會有交互審查機制,藉以審酌判決是否恰當。

引用自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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