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限制保險業電話行銷保單,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享有三天的審閱期間以後,銀行公會於昨8月26日亦召開理事會,並決議限制銀行業進行各項業務的電話行銷時,應自律規範,不可「線上成交」,契約應由客戶書面簽名寄回才生效。
事實上,對於這類買賣雙方未有親自面談,而僅能透過契約書確認契約內容的情形,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要求企業經營者,應給予消費者三十日以內合理期間以供審閱契約,可說是對消費者最好的保障,若是未給予充分時間,依該條第2項規定,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而銀行公會表示,對於電話行銷的部分,以前主管機關曾經要求業者,不得透過電話行銷推廣預借現金的業務,但是仍可以電話方式來行銷信用卡、信用貸款等金融商品商品。
而銀行公會也表示,銀行業今後若要進行相關電話行銷,在客戶接受招攬後,銀行必須寄發書面契約書,且必須由客戶簽名寄回後,該契約才產生效力。
至於是否會產生透過電話行銷,大力吹捧商品,而隱藏商品缺點以吸引消費者的狀況;法界人士指出,依照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話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第6點第1款、第2款等規定,從事電話行銷行為時,不得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品質、數量等因素,以及購買或使用該商品或服務的限制條件。此外,為了避免業者的電話行銷造成民眾困擾,銀行公會也以同原則第7點為參考,要求銀行業者無論推銷何種商品,僅限於上午九點到晚間六點中間的九個小時內進行行銷;而若客戶表示出不願意接到這類的行銷電話,針對這名客戶,銀行業也不可以再打電話。
引用自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