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為一切意思表示紀錄證明,而刑法處罰偽造文書之主旨,乃在於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故不僅作成文書之名義人須處於虛捏或假冒,即文書之內容亦必出於偽構,始負偽造之責任,偵辦偽造文書案件,通常皆以此作為基礎,惟其適用,極易滋生誤解,其緣由在對偽造文書罪之定義以及犯罪構成要件未能瞭解所致。依刑法規定,偽造文書罪屬於公訴罪。
本罪之構成要件有下列三項:
一名學生逛Nova,看到一部剛剛上市的名牌筆記型電腦,但沒錢買,就找了一張型錄,蓋在那部筆電的上面,左看右看確定沒有人注意時,將筆電帶走,後來,商家發現該筆電被偷了之後,從監視錄影帶發現竊盜的全部過程,及清晰的小偷臉部影像,遂透過媒體呼籲那名小偷趕快歸還,他不再追究,試問這名學生的行為是不是就可以不構成竊盜罪?
這名學生偷走手提電腦的行為應該是確定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並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三百元以下之罰金,司法警察應移送檢察官偵辦,固屬無疑,但是在我國刑法採教育刑主義,及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來說,除了對這名學生提起公訴,並科以刑罰外,如果這名學生歸還電腦,表示悔過,店家表示不再追究時,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較為寬容的處理方式:
近來報載常見自殺的新聞,甚至有祖父母、父母親不忍自己自殺後,幼年子女生活無依,遂將毒藥置於飲食中,讓他們在不知情之下飲用,悲慘的是,成年父母親獲救存活,而幼年子女已回天乏術。
一般來說,如果孩子因而死亡,父母即已觸犯刑法的殺人罪嫌,若是受傷則為殺人未遂罪嫌,如果孩子未滿12歲,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規定,父母還需加重2分之1的刑責。
我國民法規定,父母負有保護、教養兒女的責任,如果攜子自殺,除了加害的父親或母親死亡,檢察官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不起訴處分,否則都必須負起刑事責任。近年父母、親人帶小孩自殺案頻傳,曾有某婦人帶兩名孫子燒炭自殺,兩孫死亡,吳婦獲救,吳婦後來被依殺人罪起訴,求處10年徒刑,檢方呼籲,父母無權帶小孩自殺,否則涉及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