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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阿花與阿德結婚已十年,一向男主外女主內,阿花幾乎不過問阿德在外的工作情形。一日,阿德向阿花表示因為生意失敗,要阿花將娘家贈與的首飾珠寶拿出來變賣應急,讓公司渡過難關,阿花一方面不忍心不管阿德,一方面又捨不得父母留給自己的首飾,焦急的她不知如何是好?


解析:

  • 1夫妻財產制在九十一年六月有了重大變革,就法定財產制部份而言,夫或妻之財產分成「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均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各自的債務,也應由各自負責清償,所以修正後民法第1023條第一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 2至於修正前所謂的「特有財產」(舊民法第1013條至第1015條),在新法中只存在於共同財產制,依第1030條-1規定,特有財產之內容,包括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以及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其中要求必須以「書面」聲明為受贈人的特有財產,是九十一年六月修正時為了防杜爭議而特別新增的規定。
  • 3所以如果夫妻兩人是適用「法定財產制」的情形,阿花當然對該首飾有完全支配之權利,縱使是適用「共同財產制」娘家送給阿花的首飾珠寶,如果贈與時有特別聲明是寶貴的特有財產,那就屬於阿花的特有財產,即使基於家庭生活之必要,阿德都沒有權利做任何處理。
  • 4更何況,此番阿德向阿花要求變賣首飾,是為了處理自己的債務問題,如果阿花基於夫妻情誼,選擇將娘家贈與的首飾珠寶拿出來為阿德還債,那是阿花自己心甘情願;但是假如阿花不願意,阿德並沒有辦法強制阿花變賣珠寶首飾替自己還債。

 

 

 

 

 

案例

  姐夫平常就有對姐姐口出惡言及動手打人的習慣,我姐有三張驗傷單,也已備案,也告了姐夫傷害罪,但一時心軟,且姐夫也同意撤銷告訴後就協議離婚,結果告訴撤銷了,但姐夫卻反悔了。

  請問律師法律上有共同監護權嗎?如果有,那不就以後什麼事都要兩個人決定了?還有如果監護權在姐夫,而姐夫卻要我姐帶孩子,有這種事嗎?那他不就有權又可以自由自在,如果監護權在男方的話,我們可以要求不養孩子嗎?還有孩子的費用可以要他出嗎?


解析:

  • 1夫妻離婚之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也就是所謂「監護權」),原則上由夫妻雙方協議為之,也就是說,如果夫妻雙方都同意的話,共同監護亦無不可。
  • 2如果小孩與母親感情較好、母親意願較高或母親品行較無問題等等,原則上法院會將所謂的「監護權」判給母親;反之亦同。
  • 3不過「監護權」與由誰支付扶養費用兩者之間,不必然繫於同一方,所以,雖然小孩與母親同住,但父親的經濟狀況較佳,得由父親支付小孩的扶養費用。
  • 4一般來說父母兩者均需支付小孩的扶養費用。夫妻雙方就支付扶養費用一事若協議不成,只有訴請法院裁判一途。

 

 

 

案例

  我和先生常吵架,他甚至常常限制我的行動,我上班須要用車,他不讓我騎車也不讓我開車。他們家是一個暴力家庭,公公常拿菜刀威脅說要殺婆婆,先生幾乎都是常喝酒,借酒裝瘋回來,看見我在睡覺會把我叫起來,罵一罵說的很難聽,也常偷看我的電話紀錄,讓我每天提心吊膽害怕回家。長期導致我患有憂鬱症。後來我說要離婚,他說要離婚可以,要我付他500萬才可以走。

  請問若是要離婚可以嗎?需要什麼資料?小孩監護權歸誰?


解析:

  • 1根據所陳述之情形,已構成民法第1052條 不堪同居之虐待之判決離婚事由,若你們無法兩願協議離婚,可考量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 2妳先生限制妳行動自由及使用車輛之行為,已有刑法上妨害自由的觸法可能,妳先生之藉酒裝瘋,半夜叫醒你隨意怒罵之行為語言與暴力,亦有家庭暴力的情形,為了預防其變本加厲,妳可依法申請保護令。
  • 3所陳述妳先生及其家人之觸法行為與事實,需要人證或物證,來證明確有其事。
  • 4在提起判決離婚之訴訟時,你可以一併要求取得子女之監護權及請求妳先生給付子女的扶養費用,不過若你先生不願給付,又無財產可供妳查封拍賣求償,就可能面臨妳要獨立扶養子女之情形,需慎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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