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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據新聞報載北城醫院的護士因打錯針致嬰兒死傷,我也曾被護士拿錯藥方而服用,像護士打錯針或拿錯藥致病患受傷或死亡,醫生算不算是犯罪?若刑事罰不到醫生,病患家屬怎麼辦?


解析:

  • 1討論醫生有沒有犯罪,是指醫生要不要被抓去關的刑事責任;若像欠錢不還,則是違反六法全書裡的民法,要負起賠錢的「民事責任」;如闖紅燈則是違犯行政法,要負行政責任,罰錢給國家,三者都不相同。
  • 2換句話說,犯罪係指犯了六法全書中的刑法,也可稱犯法;但欠錢不還及闖紅燈,僅是單純違犯民法或行政法,不能稱為犯罪。綜言之,如果犯罪一定就是犯法,但犯法不一定會是犯罪。
  • 3刑法是規定做了什麼行為叫做犯罪,及要如何處罰的法律條文,只處罰做錯事的行為人,不及於其他人。例如,公司員工開車闖紅燈撞死人,是這個員工犯罪,罪名叫做過失致死,老闆不需替員工負刑事責任,因為老闆沒撞死人,也就是一人做事一人當。
  • 4但民法卻認為員工撞死人,除了員工要負賠錢的民事責,甚至連老闆也要負起連帶賠錢的民事責任。為什麼呢?因為老闆對員工有民事上的「選任監督責任」,既然員工撞死人,民法就先推定老闆未妥善監督管理員工,要對這個「沒有管理好」的疏失,對死者親屬負起連帶賠錢的民事責任。
  • 5日前,北城醫院護士打錯針導致嬰兒死掉,因為打錯針的人是護士,不是醫生(這裡指的是院長),所以是護士犯過失致死罪,最重可關五年,醫生沒有刑責。檢察官自毋庸起訴醫生,如有人到法院提自訴,法官應該也會判醫生無罪。
  • 6綜上所述,北城醫院院長在刑事上是沒有罪,但在民事上則應與護士連帶賠錢給家屬。至於,嬰兒的父母親則得向院長請求賠錢,若院長誤以為刑事沒罪而不賠錢,被害人可請求法官判決醫生要負民事上的賠錢責任。建議可先對護士提起刑事告訴,等待檢察官起訴後,再附帶提起民事官司,請求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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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是慈濟人,看到「一灘血」一下子判無罪,一下子又判賠錢,法官是不是自打嘴巴?既然判證嚴法師要賠錢,為何是一百零一萬元,有何特別意義嗎?證人都已經說八千元是「保證金」,為何法官仍不採信?該官司可上訴嗎?


解析:

  • 1慈濟「一灘血」刑事判無罪,民事判要賠,主要在於證嚴法師遭控告的官司有二部分:一是刑事官司的誹謗罪名,另一是民事官司的賠錢責任。刑事官司的誹謗罪,只處罰「明知並有意」的故意誹謗,並不包括「不小心」的過失誹謗。
  • 2至於民事賠錢的責任,除了「明知並有意」的故意無中生有,妨害他人名譽之事要賠外,還包括「不小心」的轉述話語造成過失,詆譭他人名譽的事情,也要賠錢。
  • 3至於刑事判無罪,民事判要賠,並非刑事庭法官與民事庭法官相互自打嘴巴,而是國內司法制度民刑事官司分離,本來就會各自有不同的判決結果。況且,據報載,民、刑事庭法官似乎都沒有認為「一灘血」是證嚴法師無中生有的事情,那就更談不什麼自打嘴巴的事。
  • 4民事官司原則上是得打三審,也就是從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到最高法院始能確定,但原告請求賠錢的金額須超過一百萬(現已改為依一定請求金額為標而收不同的裁判費)以上,始得在打完第二審後,再上訴到最高法院打第三審官司,原告當初可能是考量讓此案有更寬廣空間,可以上訴三審的緣故,才把求償金額提高到一百零一萬元。
  • 5民事庭法官之所以會判賠一百零一萬元,很可能是對方就是請求這個金額,否則法官不會無緣無故的選擇這個金額。因為民事官司,法官僅能就原告所請求被告賠償的金額範圍內來審判,此專術語叫做「當事人主義」-即法官的判決書主文上的勝敗金額,須受原告起訴狀上的訴之聲明金額的拘束。
  • 6打官司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要靠自己所提出的證據來證明,而證據包括人證、物證、書證等等。其中人證須以其親眼所看及親耳所聽者的事實為證詞,若是該事實是其從旁人所聽說傳聞來的,就不算數;還有該人證須在法庭上親口對法官說,其證詞才算數,若是在法官前沒說,卻到法庭外面再講,這也不算數,此專業術語叫做「傳聞證據」。
  • 7據報載慈濟「一灘血」的民事官司,乃因某證人未於法庭上對著法官說該「八千元是保證金」云云,縱使該證人上庭前如何說及下庭後怎麼說,畢竟都算在法庭外講的話,都已不算數了。所以,法官應不是不採信該證人的說詞,反而是採取了該證人在法庭上的證詞,才會做出「八千元是保證金」的事實認定。
  • 8總之,刑事判無罪,民事判要賠,前後民刑事判決似乎都沒有認為「一灘血」是證嚴法師無中生有胡說八道之事,法官們並無像你所說的自打嘴巴。民事庭法官之所以會判賠一百零一萬元,應非無緣無故的,可能是原告所請求的金額如此。還有打官司靠的是證據,而證人聽別人說來的事情,或證人在法庭外面對著別人說的話,原則上都不能當做證據,並不能算數。是否上訴的問題,宜請教律師評估後,才來決定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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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美娟騎機車上班,在十字路口被阿勇的小客車碰撞,腳受傷,阿勇說要賠償,但美娟等了快一年了,阿勇一直都沒有賠償,美娟可以再告阿勇傷害嗎?


解析:

  • 1告訴乃論的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自可以提出告訴的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 2如已經知道犯人,卻超過六個月才提出告訴時,檢察官就會以已逾告訴期間而不起訴處分。
  • 3本案美娟於發生車禍時,就已經知道犯人是阿勇,卻在六個月後才對阿勇提出告訴,顯已逾告訴期間,檢察官只能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 4但要附帶談到的是對於連續犯或繼續犯,應自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前述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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