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血驗胎兒性別 衛生署:擬對特定院所開罰

在傳統重男輕女觀念影響下,臺灣男女嬰性別比已居高不下,坊間醫療院所更盛行提供抽母體血液檢驗胎兒性別的服務,行政院衛生署表示,醫療院所不得標榜能使孕婦生育特定性別嬰兒或做性別篩檢等行為,目前已經鎖定部分接生比例異常的醫療院所,並不排除開罰。

根據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統計發現,臺灣男女嬰性別比為一點一一比一,比例高居全球第九名。

男女比例差距大,主要是由於傳統的重男輕女觀念仍然影響民眾,認為生男孩才可以傳宗接代,雖然參照臨床細胞遺傳學檢驗機構初次評核基準第1點第3款項目4規定,醫療機構或醫事檢驗機構不可為非性連遺傳疾病診斷的胎兒施行性別鑑定,但仍有醫療院所為了圖利,以不直接檢測胎兒性別的方式,而是透過抽驗母體血液檢驗胎兒性別,以規避管理規範限制。

有醫界人士表示,儘管這項檢驗方式的準確率並非百分之百,但的確吸引不少有需求的孕婦進行檢驗,這類檢驗算是遊走在灰色地帶,因此檢驗機構也不敢過度張揚,據初步估計,國內一年使用母血篩檢胎兒性別的試劑約一萬劑,推估每年有四千名女胎因而遭到墮胎。

衛生署官員則表示,目前已鎖定接生胎兒出生比例異常的近二十家醫療院所,以及近五十名醫師進行稽查,如果發現醫療院所或醫師確實有檢驗胎兒性別,甚至是對特定性別胎兒進行墮胎等情況,將會予以開罰。

依據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依據該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懷孕婦女施行產前檢查,醫師如發現有胎兒不正常者,應將實情告知本人或其配偶,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必要時,應勸其施行人工流產;對於人工流產的期間,依據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本文規定,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如果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而擅自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者,則參照醫師法第28條本文規定,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沒收所使用的藥械。

引用自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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