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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債務人避不見面又不願還款時,我該怎麼辦?


解析:

  可以嘗試跟債務催收公司聯絡或委任律師處理債務追討事宜。不過最好能夠提供以下資訊方便受委託方作業:

  • 1債務人基本資料:
    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如果知道債務人確定住那,但是無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也可以)
  • 2債務人相關資料:
    子女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債務人上班地點、債務人電話、子女上班地點、老婆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等,有利於找債務人周遭人的線索。
  • 3債權證明:
    法院文件、支票、本票、借據、互相會單、出貨單、匯款單…等, 能證明債務人欠錢之證明單據。

  上述資料,能越多資料給債務催收承接單位越好,方便處理你的案件,如果沒有齊全的資料也不會影響,只是處理的進度會慢了點,因為還要蒐集債務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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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支付命令的意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壹拾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白米壹佰公斤)或有價證券(如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一千股的股票),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通常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且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解析:

聲請支付命令的方法
  • 1購買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如果知道債務人確定住那,但是無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也可以)
  • 2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 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 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 請求的原因及事實。
    4. 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 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 3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 4每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附註:支付命令的效力
  • 1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 2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
    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 3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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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玲四年前,向王伯伯借了一百萬元,供孩子到美國留學,約定利率是年息百分之八,小玲有能力還錢時再還,今年八月,小玲終於湊足了一百萬元和這幾年來的利息三十二萬元,共一百三十二萬元,但要找王伯伯時,才發現王伯伯到美國就醫,究竟是在那裡就醫也搞不清楚,但小玲實在不想再負擔利息,試問有沒有其他解決的辦法?


解析:

  • 1「還錢」在法律上叫作「清償」。
  • 2清償要在清償期屆至時,債權人拒絕受領或找不到時,債權人才有「受領遲延」的問題。如果借款約定隨時可以還錢,則債務人於準備還款時,其清償期就屆至了,但如果借款應於某年某月某日歸還時,則於當天屆至時,清償期才算屆至。
  • 3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債務人可以將本金及利息提存到法院的提存所,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之關係,就宣告消滅。也就是說債務人就不再欠債法院的錢了。
  • 4本案小玲與王伯伯原先約定小玲有能力還錢時,隨時可以還錢,所以,在小玲準備好還錢時,清償期就已經屆至,這個時候,卻找不到王伯伯,則王伯伯就要負受領遲延的責任,如小玲確實找不到王伯伯,便可以提存到法院的提存所,以代向王伯伯清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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