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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花在暑假後預備要升國中三年級,為了開學後可以存到一筆足夠的金錢來買中意已久的名牌服飾及超炫手機,遂決定充分運用自己的專長、架設了一個專屬網站,並在未告知班花小玉的情形下,利用網頁虛擬空間公開上小玉美美的沙龍照,謊稱是自己最近新拍的照片,藉以吸引網友與其交往;並在與網友網交一個月後,進一步明示加暗示網友:可以陪其過夜,而且一次只收成本價新台幣2000元!網友欣然赴約,雖然在發現小花的樣貌後有些失望,但仍決定與其歡宵一夜,並支付了新台幣2000元;請問小花的行為有無觸犯法律?花錢消費的網友是否有觸犯法律?


解析:

  • 1小花在未徵得班花小玉的同意下,自行將其沙龍照公開在網頁上,此行為因侵犯小玉的「肖像權」(肖像權屬於人格法益的一種),已觸犯民法第十九條〈註一〉,小玉得請求法院命小花除去此侵害,並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註二〉,請求小花賠償相當金額的慰撫金;若小玉心中尚覺名譽因此受到嚴重侵害,亦得請求小花採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登網或登報刊載道歉啟事等等。
  • 2未滿十八歲(實際上應是未滿十六歲)的小花利用自己架設的網站,刊登小玉美美的沙龍照,藉以吸引網友與之交往,並釋放可以與之進行性交易的訊息,小花此等行為,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註三〉,以電腦網路,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他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 3花錢消費的網友,因與未滿十六歲的小花進行性交易,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註四〉、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註五〉之規定,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網友亦未滿十八歲,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註六〉之規定,仍是形成觸法行為,只不過可獲得減輕刑罰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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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五月我的前任男友的老婆,經由一封信件內容,是擷取我在網路日記所寫的一些事情,而得知她老公的外遇史。這些內容並未指名道姓也沒有記載我與她老公的通姦事實,只有交往經過,若他老婆憑藉這些內容,可否告我通姦?

  若男人承認有通姦事實,是否單憑男人承認就可構成通姦罪?另外事情發生到現在已過半年,元配是否還可提出告訴?一般的網路日誌可否成為犯罪的罪證?一般的網路文章有些是事實,有些會加以杜撰,若沒有指名道姓會構成誹謗通姦之證據嗎?


解析:

  • 1網路文章是否會構成通姦之證據,須視具體情形而定,包含所述內容之人、事、物等是否明確?是否確實為真實告白或純屬杜撰?
  • 2通姦罪的告訴期間為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逾期即不得再行告訴。
  • 3至於男方若承認通姦之事實,應屬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須其他補強證據。因此若您的網路文章內容相當明確,且符合真實,即有可能成為定罪之補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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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網路論壇各式討論版,大批網友討論交流意見難免看法不同,不少人出言謾罵被提告,如今這現象竟成了網路訟棍族用來牟利的管道。


解析:

  網路上發言可要小心,最近出現一群「網路訟棍族」,他們鎖定容易被激怒的網友,故意出言挑釁逼對方反擊回罵,這時若出現人身攻擊,例如「你是奧客」、「你算哪根蔥」等字眼發言,就會立刻被截圖遭提告公然侮辱罪,由於是刑事案件,網路訟棍抓住民眾不想惹禍上身的弱點,藉此索討和解金。

  鍵盤敲敲打打,別以為網路發言追不到人,網路訟棍族專門鎖定情緒化的網友,故意發言激怒逼得對方出言反擊,其中若有人身攻擊或貶低字眼,就會立刻被截圖提告,想從中賺取和解金。

  其實也有網友發文提醒,要民眾留意特定帳號的發言,有可能就是網路訟棍。像一篇網友罵發文者是奧客,一連串回覆有近十名都在罵,直到下面有網友提醒,你不知道發文的人很會告人嗎?

  隨後原發文者出面回覆,還語帶挑釁的說他不會平白受辱,要大家勇敢面對,意指要提告,結果引發網友撻伐,有人說之前已經吃過虧,還有人說是沒工作嗎?靠這賺外快,根本是利用一般人不想跑法院的想法賺錢,有網友被告,最後付了兩萬元和解。

  靠訴訟賺取和解金,網友只能多加留意,避免情緒化發言,否則碰上網路訟棍,被抓到人身攻擊的把柄,可就吃了大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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