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偉與小鈴原為男女朋友,最近因小鈴另結新歡而欲與小偉分手,小偉為給小鈴一個教訓,竟使用住處網路,上網連結至雅虎奇摩網站「奇摩聊天室」留言版內,刊登主題為:【身材一級棒,援助我!】署名:【版主:小玲】,刊登內容為:「要付學費了我需要錢,希望各位大大幫助我,我住高雄鳳山附近,我叫小玲我的電話是0910-***-***,我的費用是一次500元,時間一小時半,要的趕快打給我等你唷!」等具有性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之文字,並刊登以小鈴使用之行動電話號碼提供網友聯絡。小偉惡整小鈴的行為,是否已構成犯罪?
依民事訴訟法三百六十九條規定,證據有滅失之虞,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所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而此等證據,有關醫療資料者,其至少有診斷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記錄、醫師指示等、看護記錄、照射記錄、處分記錄、醫院日誌、病歷表、診斷記錄等等,因此當發生醫療事故時,為免日後舉證困難,自宜依循法律途徑為證據之保全為妥。
不過,因醫療涉及高度的專業性及技術性,而且往往所有的醫療資料皆掌握於醫療機構(醫院或醫生),因此實務上受害方常面臨舉證上的困難,無法有效證明該醫療機構的疏失與受害方的損害有明顯確實的因果關係。因此當發生醫療事故時,為免日後舉證困難,自宜依循法律途徑為證據之保全為妥。
舉凡與醫療相關的醫病問題,例如診斷過失、治療過失、延誤治療、延誤轉診、用藥不當、接生不當、手術過失、急救不當、護理不週…等,都屬於醫療糾紛的一環
醫師為病人治療疾病應有一定的注意義務,簡言之,即不使有害結果發生而使自己意識集中謹慎行使的義務。由於醫療行為具有專門性、複雜性、裁量性,因此醫師的注意義務包括依法令之注意義務,如醫療法、醫師法等,依醫療機關內部的規則,如經驗法則應注意之義務等,依醫學文獻、醫學水準的注意義務。
若醫師為病人治療疾病違反其應該注意的義務(如違反上述所示之義務),此時其違反注意義務且若能注意而不注意致損害患者,即為醫療過失。